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深圳市神舟电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神舟电脑公司”)产品的经销商、服务站和神舟电脑公司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销售的神舟电脑主机、显示器。
第三条 神舟电脑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最终用户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最终用户享有知悉其购买的神舟电脑产品的配置、三包承诺、服务网点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最终用户享有选择神舟电脑公司指定的任何一家服务站(包括授权服务站)获得服务的权利。
3.最终用户享有对神舟电脑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4.三包有效期内,最终用户有权选择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维修、更换或退货。
5.配合经销商正确填写用户回执单。
6.三包期内,妥善保管《用户手册》和《三包凭证》(或《保修证书》)。
7.退机时,应当将该机用原包装材料包装完整,保证附件物品齐全。如果丢失、遗弃附件物品、包装材料或电脑主机机箱有物理性损伤;需在退机时扣除相应的费用。(参见附件—《包装材料及附件物品费用明细表》)。
8.退换机时应当返回原三包凭证(或《保修证书》)。
第五条 经销商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对神舟产品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必须保证实施三包条例,承担最终用户退机和换机责任。
3.销售时,应当时说明神舟电脑产品的配置,开箱检验,保证产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最终用户交验产品;介绍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注意事项,三包方式和维修单位,明示三包有效期,核对产品编号,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三包凭证》(或《保修证书》)和用户回执单,并加盖公章。
4.妥善处理最终用户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服务站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维修业务
2.承担三包期内,神舟电脑产品性能故障判定的责任。
3.维护神舟电脑公司的信誉,不得使用非神舟电脑公司的部件,若确有必要使用,需经神舟电脑公司认证。
4.按授权服务站协议的约定,为神舟电脑公司的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并接受神舟电脑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5.保持常用维修备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由于维修用备件的缺少延误维修时间。
6.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申请单,记录故障、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最终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神舟电脑产品和维修记录,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7.妥善处理最终用户的投诉,接受最终用户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8.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9.及时向神舟电脑公司传递退换机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 神舟电脑公司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神舟电脑公司应当检验合格后出厂,随机应配有《用户手册》和《三包凭证》(或《保修证书》)。
2.神舟电脑各地客服中心和经资格考核通过的授权服务站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3.向承担三包的服务站提供合格的、足够的修理备件,满足修理的需求。
4.按有关授权服务站协议的维修结算标准,向服务站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
5.承担维修服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修理服务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6.妥善处理最终用户的投诉、查询、并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神舟电脑产品(主机和显示器)的三包有效期为一年,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为二年。三包有效期自购机之日起计算(以填报完整的用户回执单为依据),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目的,以休假后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最终用户凭填报完整的用户回执单和《三包凭证》(或《保修证书》)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最终用户丢失上述凭证,但能够证明该神舟电脑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神舟电脑产品出现性能故障,由神舟电脑当地的客服中心或授权服务站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神舟电脑主机、显示器出现性能故障时(见附件二《神舟电脑产品性能故障表》),最终用户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最终用户要求退货时,经销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最终用户退货,并按退货品的原购机价格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自售出后第八日至第十五日内,神舟电脑主机、显示器出现性能故障时(见附件二《神舟电脑产品性能故障表》),最终用户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最终用户要求换货时,经销商应当负责为最终用户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停止生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牌号产品。
第十三条 神舟电脑主机符合退货条件时,经销商应当负责为最终用户将与主机同时销售的显示器、键盘、鼠标、音箱等商品一并退货。
第十四条 神舟电脑各地的客服中心和授权服务网点依据附件《神申舟电脑产品性能故障表》负责对故障机的判断。
第十五条 故障的判断,应当按产品销售时的配置,并在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状态下进行。
第十六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神舟电脑产品,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2.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3.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4.无有效三包凭证(或《保修证书》及填报完整并加盖经销商公章的用户回执单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5.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6.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序列号与产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7.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8.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9.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深圳市神舟电脑有限公司享有对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九条 本条例从2002年8月12日起实行。
三包条例附件一:包装材料及附件物品费用明细表

三包条例附件二:神舟电脑产品性能故障表

三包条例附件三:神舟电脑产品三包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