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装置遵循底下所列欧洲会议指示(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s)的基本需求:
73/23/eec低伏特指示
en 60950-1
89/336/eec电磁兼容性(emc)指示
1 en 55022
2 en 55024
3 en 61000-3-2/-3
99/5/ec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r&tte)
1 第3.1a条)en 60950-1
2 第3.1b条)en 301 489-1/-17
3 第3.2条)en 300 328-2
4 第3.2条)en 301 893*仅适用于5 ghz

可应用的国家清单
2004年5月的欧盟会员国包括了: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赛浦路斯及马尔它。此使用方式适用于欧盟的国家和挪威、瑞士、冰岛和列支敦斯登。此装置必须在严格遵守使用国家之规定和限制下使用。如需进一步信息,请洽询使用国家的当地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