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案》的通知(仅适用于美国)
根据1991 年《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案》,任何人使用计算机或其它电子设备,包括传真机发送任何消息,除非该消息在每张页面的顶部或底部的边缘,或在该次传送的第一页上明显地包含发送的日期和时间、发送该消息的业务单位,或其它实体,或个人的标识,以及发送消息的机器,或该业务单位或其它实体,或个人的电话号码,否则均视为非法。(所提供的电话号码不得为900 号码或电话费超过本地或长途电话费用的任何其它号码。)
要将此信息以程序形式编入传真机,您必须完成以下步骤: 按照《操作说明》中“ 参数设置” 一章的fax header编制程序进行操作,输入企业标识和终端机或企业的电话号码。通过fax header 功能可将此信息与您的文件一起发送。除此信息外,确保设置了机器的日期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