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条例声明
1. 当手机出现故障,客户凭购机的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享受三包权利。

    符合其中保修规定的可选择最近的飞利浦授权维修中心享受保修服务。客户可通过服务热线咨询维修网点。

    2. 凡本公司出售的手机主机享有自购买日起壹年的保修。充电器保修壹年,电池保修半年,耳机保修叁个月。

    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三包范围。属非保修手机,维修中心将作保外收费维修处理。

    手机无购机发票和三包凭证,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并超过出厂日期15 个月;

    购机发票或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被涂改。包括手机调出的imei 号和机身背贴上的不符;

    手机背后的封条或标签被撕毁/涂改/损坏/ 不可辨识。手机的保修标记被拆封或丢失;

    手机浸液(如:入水/ 手汗/ 使用环境潮湿)、摔掉、非法拆装等原因造成的损坏;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或意外或运输所造成的损坏;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坏。

    4. 其他限制:本保证和三包凭证构成完整的协议书。除上述明确表明的保证内容以及法律和不可排除的内容以外,飞利浦不提供其它任何保修。并且特此声明不保证任何适销性,也不对某一特定用途做默认保修。

    飞利浦对任何有关该产品的购买及使用而引起的无论何种类型、原因的损失、或及何种形式与特点的索赔的全部赔偿额,只限于原始产品当时的购买金额。

    然而,飞利浦将不负责任何因本产品的购买或使用而引发的惩罚性的、特别的、意外的、间接的或相应而生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损失、时间损失、各种不便、商业损失、利润损失、商业机会损失、货物及服务的替换费用、投资损失、商誉信誉损害或数据丢失及第三方索赔)。在法律许可的最大限度内,不论飞利浦是否已被告知这种损失的可能性,尽管任何有限补偿的基本目的也无法实现,但这些限制依然有效。

    本条例和三包凭证将构成客户与飞利浦之间就该移动电话机商品所达成的完整的唯一的协议。它将取代之前各方的所有协议,包括口头或书面及来往与各方之间与此有限责任协议有关事项的通讯。任何速递商、零售商、代理人、销售商、雇员,其中包括飞利浦的雇员均不得对此有限责任协议做任何更改。您也不应将任何此类的修改作为依据。

    5. 本公司设有售后服务热线回答客户产品使用问题,国内维修网点咨询并接听客户投诉。

    热线服务时间星期一至五8:30- 17:30,假期及其他时间有语音信箱自动留言。

    热线服务电话:4008 868 001

    *飞利浦对以上内容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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